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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案未判,安顺物流又诉高支队

      发表时间:2016年10月17日  点击数:4647 次

      2011年8月,益阳安顺物流公司2名员工在长益高速上发生车祸去世。2012年7月,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大修期间,管理方未有效分流,引发道路拥堵,导致车祸发生。该案尚未宣判。2013年5月,物流公司又将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以下简称高支队)告上法庭,认为其发布的交通管制通告违法。

      2013年7月25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顺物流起诉高支队一案。

      物流公司先后起诉两家单位

      2011年7月25日到12月25日,长张高速长益段西往东方向(益阳往长沙)近60公里路段进行封闭施工。根据2011年7月20日高支队发布的交通管制信息,“施工期间半幅封闭施工半幅双向通行”,来往长沙和益阳的车辆被集中在未施工的东往西方向车道。8月20日,安顺物流一辆货车在这个拥挤的路段发生事故,司机何镇和押货员徐正湘当场死亡。

      事发后,物流公司认为,该货车按照高速公路标准照常缴纳通行费,但事发期间的高速公路未提供符合高速公路标准的服务,未有效分流,属明显违约行为。2012年7月,安顺物流总经理徐德辉及其代理律师将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益阳赫山区法院审理后尚未宣判。

      2013年5月,徐德辉向长沙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湖南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告上法庭。徐德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高支队于当年发布的《G5513长张高速公路长益段k14+400-K72大修改造工程期间交通管制通告》违法,该通告决定施工期间半幅双向通行,并且禁止车辆往319国道绕行,导致了该路段车辆拥挤。其次,半幅双向通行,意味着没有超车道,不能按照高速公路开放,也不应收取过路费。通告出来后,也没有按一定距离在高速路上设置警示标志。

      高支队是否有权发布管制通告成庭审焦点

      2013年7月25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顺物流起诉高支队一案。

      徐德辉提供的资料显示,高支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是在2012年下发的,而通告是在2011年发布的,“(高支队)当时还不具备发布通告的权限”。高支队的代理律师认为,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交通管理措施。律师称,“以前一直就有代码证,2012年只是重新去更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等措施。“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才能发布通告”,法律里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指的是省交警总队,而非其下属高支队。因此徐德辉认为,高支队不具备发表通告的行政主体资格。而针对原告提出的质疑,高支队代理律师没有给出具体的回应。

      高支队代理律师提出,原告既不是当事人(司机),也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据徐德辉介绍,当年原车主将车卖给了物流公司后,双方只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没有过户。但是公司每年都交了保险。徐德辉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自己具有诉讼资格。

      7月25日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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