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货运输车辆装载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同时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当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指出,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上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1)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应当到原发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技术检测。
2)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
各级政府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旅客运输的安全运行都有一般性的规定,其主要的宗旨可以如下阐述。
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
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因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因旅客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车辆、设施等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使用货车或者拖拉机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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